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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企業聯合會,英文名: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縮寫LEC)。

本會由全省性企業、企業家和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經濟類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遼寧省企業(雇主)代表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雇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系。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增強綜合服務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實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振興遼寧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2號。郵政編碼:110033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業務范圍主要有:

一、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維護企業、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授權,本會(代表企業、企業家),與省人社廳(代表政府)和總工會(代表職工)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協調勞動關系工作。在遼寧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領導小組和遼寧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中充分發揮雇主組織作用。積極參加國家雇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兄弟省市雇主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推動各市及區縣建立健全雇主代表組織,全面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企業家(雇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全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

六、配合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織開展企業調查研究,評審、發布、推廣企業管理創新成果,開展全省企業百強排序工作及推選遼寧企業參與全國企業500強排序。

七、引導企業、企業家(雇主)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工作,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誠信示范企業創建工作。

八、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九、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等智力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十、健全組織體系,推動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全省行業協會和其它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聯合優勢,促進相互合作。積極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養、自強方針和建設品牌協會的總體要求,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服務。

十二、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遼寧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四)全省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五)各市企業團體;

(六)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四)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五)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復件、企業情況簡介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兩年不交納會費;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再符合會員條件;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會長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十一)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經會長或2/3的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可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

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每年會員單位2000元;理事單位5000元;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副會長單位20000元。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 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注銷: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18日第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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